《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1-12-13 12:13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我厅制定了《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21年6月1日,《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021年7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该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和特点,制定《方案》,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创新优化执法方式,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促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促进行政相对人自我行为约束,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范围期限

  《方案》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试行,其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适时评估,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主要内容

  (一)阐述总体要求。《方案》从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提升交通执法形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维护社会秩序和当事人权益五个方面阐述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重要意义。《方案》还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原则。

  (二)明确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包括:“轻微不罚”8项(其中公路路政8项),“首违不罚”13项(其中道路运政8项、水路运政1项、地方海事2项、交通建设质量安全2项),共计21项。

  (三)明确适用范围。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适用条件。“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2)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属于“轻微不罚”事项类别。“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首次在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被记载;(2)危害后果轻微;(3)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4)属于“首违不罚”事项类别。

  2.适用程序。一是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二是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三是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自愿承诺改正的,应制作《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予以签章确认:(1)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现场核查改正情况;当事人确实已改正的,予以办结归档。(2)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含立即改正但现场核查通不过的),在承诺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确实已改正的,予以办结归档;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不到位或者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四是办结归档的《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应当扫描录入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3.除外情形。一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所列举的“首违不罚”事项,经首次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三是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四是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

  (四)提出工作要求。《方案》从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清单使用尺度、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强化执法信息联通、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突出普法宣传教育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五、关键词诠释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我省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后,立即(限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予行政处罚;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仍视情况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