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厦门港口管理局 时间:2021-12-13 12:21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守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减轻当事人负担,促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

  3.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到过罚相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法。

  4.诚实守信。充分保障当事人信赖利益,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范围的违法行为,非因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轻微不罚”或“首违不罚”。

  二、主要内容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我省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后,立即(限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予行政处罚;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仍视情况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适时评估,实行动态调整。

  三、适用范围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适用条件

  1.“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属于“轻微不罚”事项类别。

  2.“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首次在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被记载;

  (2)危害后果轻微;

  (3)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

  (4)属于“首违不罚”事项类别。

  (二)适用程序

  1.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自愿承诺改正的,应制作《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予以签章确认:

  (1)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现场核查改正情况;当事人确实已改正的,予以办结归档。

  (2)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含立即改正但现场核查通不过的),在承诺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确实已改正的,予以办结归档;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不到位或者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办结归档的《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应当扫描录入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三)除外情形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所列举的“首违不罚”事项,经首次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3.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4.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单位要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推动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统一清单适用尺度。各地各单位要统一贯彻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各地各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调整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但未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制定,报省厅备案。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强化执法信息联通。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增设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端口,并开放违法行为查处查询功能,实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信息能够当场查询、当场录入;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与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智慧质监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平台等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执法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功能未启用前,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信息抄告和反馈,并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登记和归档工作。

  (五)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纳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管理,并适时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六)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开展说理式执法,加强信用交通宣传,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共同营造良好法治交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施行过程中若有疑义或建议,及时向省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