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活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机制,具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失信信息分类和公示
第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的,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若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则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关于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执行。其中,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信息分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具体分类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
第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按照认定单位对失信信息的分类开展信息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规定,失信信息公示期区分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定,确保公示期限合规合理。
第三章 信用修复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五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已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信用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缴纳罚款、履行相关义务等证明材料;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信用承诺需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以认定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如缴纳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信用承诺书;
(四)认定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如下:
(一)登录网站
信用主体登录“信用中国”网站,进入“信用修复”专栏,阅读本指南及相关政策说明,确认符合信用修复申请条件后,准备相关材料。
(二)信息查询与提交申请
1. 信用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搜索框,查询公示的失信信息。
2. 选择拟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后,如符合信用修复要求,则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系统提示操作。
(三)材料上传
1. 按系统提示,依次上传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上传格式为JPG或PNG图片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B限值,确保材料清晰、完整。
2. 材料上传完成后,请仔细核对材料清单,确认无误提交申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进度查询码,用于自主查询审核进度。
(四)结果反馈
1.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如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延期办理的,“信用中国”网站将联系其及时办理。
2.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修复结果后,及时终止该失信信息的公示。
3.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认定单位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第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失信信息。
第十条 “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向相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与认定单位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认定单位相关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