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体规〔2024〕6号
各区文旅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体育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内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国家对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活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其职能分工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赛前组织与安全保障
第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应当在赛前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共同约定,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含熔断机制),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第七条 主办方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报批(或备案)赛事。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方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承办方应当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召开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第九条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条 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并组织演练,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检测等工作,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
(三)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四)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督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五)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六)至少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通过网络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竞赛规程、参赛条件等信息。其中参赛条件,包括参赛者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履行承诺、服务组委会安排等。
第十一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促使全市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备尽备。督促各体育赛事承办单位填报赛事信息,及时统计、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推动赛事信息公开透明。针对拟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落实行政许可工作,跟踪赛事筹办情况,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三章 赛中服务与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履行安全办赛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二)配备与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以及安全救助人员。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体育赛事活动场地。
(四)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临时用电配电设施、临时安装消防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妨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核准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当发现进入体育赛事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立即限制入场,以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现场秩序和安全。
(七)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中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八)密切关注各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到符合“熔断”机制条件的突发情形,立即启动和执行熔断机制。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医护人员、工作人员、观众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三)遵守体育赛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其他违禁品;
(四)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十四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者举办中,发现主办方、承办方作出的安全管理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或者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督促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责令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时启动“熔断”机制。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发现存在违规办赛、低质办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赛后安全评估与追责
第十七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对所辖区范围内或职责分工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组织、安保标准、反兴奋剂、安全保障宣传方式、社会影响等进行规范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领域信用体系,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体规〔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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