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体育局 时间:2024-03-25 08:37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体育局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体育行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增强体育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体育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时,根据信用状况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并针对不同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以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体育行业部门掌握的及体育行业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信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并以信用分数、信用等级等形式来标明其在体育行业诚信状况的活动,根据信用等级对行业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包容审慎、动态调整、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研究谋划、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负责统筹全市体育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推动体育行业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编制;负责推动实现体育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结果在体育活动中的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各区体育局负责配合开展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办法的实施。

  鼓励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息来源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体育行业部门掌握的及体育行业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信息,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评价流程规范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发布体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区体育局、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应配合市体育局,做好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范围、评价指标等具体内容在评价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信息分类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使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守信践诺信息和失信违诺信息等。

  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登记注册信息;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及其它反映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守信践诺信息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反映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守信践诺的信息,包括荣誉奖励信息、社会贡献信息、遵纪守法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其他守信践诺信息。

  失信违诺信息是指体育行业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其他失信违诺信息。

  第九条 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记分规则等,实行动态调整。

  (一)评价指标:结合各市场主体实际,制定正向与负向指标,并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二)评分标准:包含评价指标的权重、评价分值与评价等

  (三)记分规则:采取“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记分规则,在基础信用分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形成最终得分。

  (四)评价模型及实施技术:评价设置初始基础分,并规定附加分范围,根据基本信息、守信践诺信息和失信违诺信息等各项指标得分通过信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加权求和。信用评分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

  第十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共划分为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为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

  A级表示守信优秀。信用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自身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在行业内获得较多荣誉或社会责任感较强,应当给予适当鼓励。

  B级表示守信良好。信用主体基本遵守法律法规,重视自身信用,按要求履行承诺,在行业内有一定荣誉或社会责任感。

  C级表示守信一般。信用主体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承诺能力一般,在行业内可能存在少许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D级表示一般失信。信用主体自身信用意识较弱,在行业内存在较高频次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损失,需要加强监管。

  E级表示严重失信。信用主体自身信用意识薄弱,在行业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造成了重大危害或者损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实施重点监督。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开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采用评价等级的形式通过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对自身的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市体育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作为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

  体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直接认定类型  体育行业社会信用主体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行业信用评价中直接列为E级。

  第十三条 新登记注册体育行业主体评价  新登记注册的体育行业信用主体初始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体育行业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四条 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对其在体育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在体育部门组织的荣誉评选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优先利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或其他相关政府信用信息服务网站开展宣传。

  (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B级守信良好类主体,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在体育部门组织的荣誉评选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适当予以推荐;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

  (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C级守信一般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并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

  (四)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D级一般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

  (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在体育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在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中,暂缓推荐。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上级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根据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要求,已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

  (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监管;

  (三)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完善信息保护机制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机制,保障体育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评价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篡改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     

  第十八条 完善投诉及异议处理机制  市、区级体育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投诉及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单位、处理流程、受理时限、处理结果告知等具体工作机制。

  涉及市场信用评价的投诉及异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评价机构应当对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或纸质材料建档管理,并配合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体育行业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条 违规责任  体育行业信用主体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等失信行为的,应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并纳入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降为最低档(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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