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在厦门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并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参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遵循量化考核、公正公开、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须将相关信息接入厦门市汽车租赁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思明区、湖里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岛外各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所属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实施辖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行为: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变更报备、租赁车辆、许可期限、车辆保险、人员配备、非法经营、运营状况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配合管理、平台管理、安全员证、车辆定位、身份核验、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车辆管理、公开透明、租赁合同、投诉处理、应急救援、提醒告知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诚信考核、资金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疾病防控等情况;
(五)表彰奖励:规范化经营、节能减排、社会公益、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
具体考核项目和标准,按照《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执行。
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分值为900分,加分分值为100分,总分值共计1000分;每一项目扣分为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不计负分。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可根据不同年度考核重点,适时对考核项目、分值予以调整。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总分合计在90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总分合计在700分(含)至90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总分合计在600分(不含)至70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总分合计在600分及以下的,考核等级为B级。
考核周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考核标准》,在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向辖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报送材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方式、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日常检查
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按照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对辖区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进行检查,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收集、核实企业有关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荣誉表彰等相关信息,一并作为评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的依据。
(二)年度考核
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若与实际不符,应要求企业作出说明。核实后,根据《考核标准》,结合日常检查记录,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初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须经集体研究讨论,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三)结果公示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应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或举报,逾期不再受理。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评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各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过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厦门市汽车租赁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布,同时推送至信用管理工作平台,并通报厦门市汽车租赁暨汽车共享服务行业协会。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可将年度考核B级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厦门市汽车租赁暨汽车共享服务行业协会可对AAA级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存在问题,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附件:
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项目 |
标准分值 |
考核内容 |
序号 |
评 分 标 准 |
代码 |
得分 |
(一)经营行为 |
400分,扣完为止 |
办公场所 |
1 |
办公场所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土地用途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公场所属租赁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合格的,每项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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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 |
2 |
停车场地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土地用途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停车场地须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租赁车辆停放,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不低于有关标准;停车场地属租赁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合格的,每项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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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报备 |
3 |
企业变更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新增或变更(迁移或报废)租赁车辆及时报备。不合格的,每项每次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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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 |
4 |
自有租赁车辆10辆以上。不足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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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5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续期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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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 |
6 |
具备合法、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脱保或未保的,每辆次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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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7 |
配备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配备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的人员,并持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证明。每项每缺一人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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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 |
8 |
伪造、变造、出租、转让租赁经营手续的,每次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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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非自有车辆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每辆次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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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租赁车辆交给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承租人驾驶的,每次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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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驾驶劳务服务的,经相关部门查实或通报的,每辆次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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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生违规经营问题(8、9、10、11条以外)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每起扣20分。使用自有但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每起扣30分。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通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扣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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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状况 |
13 |
未实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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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 生产 |
200分,扣完为止 |
安全生产管理 |
14 |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①安全责任考评机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②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⑤办公场所配备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⑥车辆维护须与我市(总部)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签订有效合同(自有资质除外),及时将结算发票、清单等资料归档。⑦台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并实行一车一档。不合格的,每项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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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管理 |
15 |
按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资料报表,签收文件,完成工作,配合检查,服从管理,按时参加会议或培训。不合格的,每次每项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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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管理 |
16 |
按要求接入厦门市汽车租赁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不合格的,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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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按要求及时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平台、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系统企业平台、厦门市汽车租赁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系统上传文件资料。不合格的,每次每项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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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证 |
18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员证书或证书过期的,每人次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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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位 |
19 |
租赁车辆全部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不合格的,每辆次扣10分。设备故障不及时修复的,每辆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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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核验 |
20 |
配备公安部门认可的承租人身份和驾驶信息验证系统,具备在线身份查验功能,不合格的,扣200分;有配备或具备查验功能,但未落实身份查验制度的,每次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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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 |
21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每起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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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 质量 |
300分,扣完为止 |
车辆管理 |
22 |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工具包、备胎、三角警告牌等必备物品。不合格的,每辆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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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租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租赁汽车证均合格、有效并随车携带。不合格的,每辆次每缺1项,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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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租赁车辆须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每辆次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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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的,每辆次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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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未配合承租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的,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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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 |
27 |
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经营许可证件、服务项目、租车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和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六必看”等内容的,每缺一项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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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
28 |
每单租车业务均须将《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上传至厦门市汽车租赁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并附带验车单和发票。不合格的,每单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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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
29 |
制定完善的服务投诉处理和反馈工作流程,建立完整的服务档案,不合格的,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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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保持值班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投诉,妥善处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不合格的,每起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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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起扣30分。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通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扣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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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32 |
未建立救援服务体系,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的,每起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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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知 |
33 |
交付车辆时,未提醒告知承租人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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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 责任 |
0分, 有任一情形的, 倒扣相应分值。 |
维护社会稳定 |
34 |
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每起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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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损害员工权益,造成所属员工参与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信访行为的,每起扣200分;造成所属员工参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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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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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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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履行维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大社会责任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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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核 |
39 |
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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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40 |
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被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和依法被处理的,每起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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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 |
41 |
采集承租人信息,超越提供租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的,每起扣100分。造成承租人信息泄露引起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的,每起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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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防控 |
42 |
未按要求落实国家相关疾病防控措施的,每起扣20分。落实防控要求不彻底,造成严重后果的,扣4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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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彰奖励 |
100分, 加完 为止 |
规范化经营 |
43 |
自有租赁车辆使用年限均为自考核初评之日起6年以下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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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自有租赁车辆第三者险投保额均为100万以上且车上人员险均为5万以上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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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经营场所设有服务接待、业务办理、车辆监控等功能区,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牌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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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通过质量系列认证的,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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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实际主要办公场所面积100-149㎡的,加10分;150-299㎡的,加20分;300㎡以上的,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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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自有租赁车辆300辆以上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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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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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优化经营网点布局,为消费者提供“异地租还车”租赁服务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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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 |
51 |
传统租赁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每辆加3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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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分时租赁企业全部采用新能源乘用车的,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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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经营业务全面应用智能化管理,通过网站、手机APP、小程序等途径实现网络订车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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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 |
54 |
按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次加20分;企业所属员工有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每次加20分;获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获得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市级政府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每次加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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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的,加20分。其中,有较大贡献的,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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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 |
56 |
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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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客户信用评价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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