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体育局 时间:2021-12-23 16:32

厦体规〔2021〕1 号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厦门市体育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工作,根据《厦门市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概念界定

  本制度所称信用承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根据市体育部门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意愿,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符合既定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履行约定义务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承诺。本制度所涉及的信用承诺,具体包括如下类型: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由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证明替代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审批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金补助等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体育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支持体育领域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体育领域行业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社会信用主体向厦门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金补助等事项时作出信用承诺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社会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信用承诺开展、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自愿、一事一诺、闭环管理”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用承诺实施方案的制定、发布、实施、监管和承诺事项的信息归集、公开、使用、监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主管行业的行业自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规范性文本的审核、发布、实施应用和监管,并指导社会信用主体开展信用承诺,对其履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监管和反馈。

  市体育局其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有关体育行业组织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资质认定及赛事承办、招投标等事项的信用承诺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用承诺基本内容

  第五条 承诺内容

  《信用承诺书》除包括社会信用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明确以下承诺事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中无违法违规、一般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积极主动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九)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其他承诺。

第三章 承诺实施程序

  第六条 承诺事项清单制定

  市体育局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明确各事项适用的具体承诺类型。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对外公示。

  第七条 承诺规范文本制定 

  市体育局根据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依法依规制定适用于相关承诺事项的《信用承诺书》统一规范性文本。《信用承诺书》规范性文本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或现场办理服务事项窗口等途径公开,并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备案,同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体育领域行业协会等组织应根据本行业领域涉及的行业自律、主动公示承诺类型等,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业和本协会的《信用承诺书》规范性文本,报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后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推广应用。

  第八条 承诺告知

  市体育局或市体育领域行业协会告知社会信用主体在申请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金补助等事项时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制办理,可自愿向社会作出行业自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并告知社会信用主体违背承诺事项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格审查

  市体育局对申请采取审批替代、容缺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金补助等事项的信用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禁止采用信用承诺制。

  第十一条 承诺签署

  市体育局或市体育领域行业协会指导信用主体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承诺。

  社会信用主体在申请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金补助等事项或作出行业自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时应规范签署《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应由社会信用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并予签章(签字)。

  第十二条 承诺书归集

  市体育局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社会信用主体信用承诺书,市体育局应及时将社会信用主体已签订的《信用承诺书》推送到“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进行上报公示,并按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分类归集、存档《信用承诺书》。在上传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做好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 履诺反馈

  市体育局通过日常抽检、舆论监督、实地验收等工作对社会信用主体践诺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社会信用主体践诺信息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系统建设 

  市体育局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承诺”公示专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规范性文件、《信用承诺书》标准文本、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并不断优化承诺信息在线提交、归集、共享、公示及查询服务等功能,便于社会广泛监督。

  第十五条 信息归集

  市体育局严格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用承诺信息字段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社会信用主体承诺及践诺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信息变更

  社会信用主体在实施信用承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况的,应及时向市体育局提出变更申请。市体育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更新公示,并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协调“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同步更新。

第五章 承诺应用

  第十七条 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市体育局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信用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市体育局或体育领域行业协会等组织将信用承诺纳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市体育局将社会信用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社会信用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市体育局将社会信用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市体育局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应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组织保障

  市体育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市体育领域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第十九条 规范管理

  将信用承诺纳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管理需要或自身业务实际,完成统一的承诺书规范性文本编制。指导和推动体育领域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承诺书规范性文本。承诺书规范性文本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市行政审批中心。

  第二十条 强化宣传教育

  市体育局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行政相对方主动承诺意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行政相对方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社会信用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发布之后,各区主管部门对于信用承诺机制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市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厦门市体育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厦体〔2017〕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承诺适用业务事项清单

  2.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审批事项适用)

  3.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行业自律与主动公示适用)

  4.信用承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