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来源:厦门市资源规划局 时间:2021-10-22 15:30

各相关处室、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认定管理工作规程》,现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8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信用体系,营造遏制失信,褒扬诚信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及《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代建、设计、测绘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标准与信用认定、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内容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信用评定标准和管理机制,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信用认定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各分局负责在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周期内,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认定与管理工作台账,对台账进行动态更新与管理,

  第五条 根据市信用办及我局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守信“红名单”、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三年。公开期限届满后停止公开,转为内部长期保存。本工作规程发布后,市信用办等部门对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进行调整的,则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的信用周期,包括所对应的建设项目信用周期和市场主体信用周期。

  建设项目信用周期界定如下:

  1.出让类建设项目,信用周期从建设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到通过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结束;

  2.划拨类建设项目,信用周期从建设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起,到通过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结束;

  3.改扩建类建设项目,信用周期从建设项目完成规划条件核定起,到通过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结束。

  市场主体信用周期界定如下:

  1.市场主体仅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或实施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但不属于以下第2种情形)时,市场主体信用周期与建设项目信用周期一致;

  2.市场主体实施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信用周期之间有交叉的,或者后一项目的信用周期与前一项目公示期有交叉的,则该市场主体信用周期为前一建设项目信用周期起始日期至后一项目信用周期截止日期。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各分局应通过以下渠道开展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1.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

  3.各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含租赁或临时用地)合同书履约监管;

  4.竣工综合测量报告审核成果;

  5.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6.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及推送的信用认定结果。

  第八条 各分局应当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及时(二个工作日内)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记录。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三章 信用评定标准与信用认定

  第九条 市场主体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类型分为良好信用负面清单、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产生下列情形的,各分局应将其纳入“良好信用负面清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情形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开竣工后,未及时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公示牌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图纸建设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要求开展放样验线和±0.00复测的;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各类信用承诺书中承诺事项的;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外,存在违反其他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市场主体信用周期内,市场主体未被纳入“良好信用负面清单”,且未出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失信情形的,各分局应将该市场主体认定为信用良好,列入守信“红名单”。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各分局应将该市场主体认定为一般失信,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竣工申报、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等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公示牌,经各分局检查指出后未按时改正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不配合各分局开展的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双随机”检查、开竣工动态巡查、闲置土地调查、预防改建“类住宅”专项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对各分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所实施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标准,存在计容和非计容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情形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间距及退线不符合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标准,或建筑基底超出红线等情形的;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所实施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标准,且对各分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而投入使用的;

  8.其他应认定为一般失信情形的。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各分局应将该市场主体认定为严重失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以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的;

  2.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经一次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成,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按规定需缴纳开竣工违约金但未按期缴纳情形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按规定需缴纳土地闲置费但未按期缴纳情形的;

  5.在我局开展的各类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及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过程中,发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图纸建设,且未按时整改到位,或无法整改的;

  6.测绘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未如实体现建设项目竣工现状的;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时,规划用地范围内承诺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经检查指出后,仍未及时拆除的;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因违反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违反各类信用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10.市场主体在信用周期内第二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

  11.其他应认定为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四条 各分局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信用认定时,应同时对其各实际控股公司(下称母公司)开展失信认定。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一次严重失信的,母公司应被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市场主体信用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母公司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1)累计产生三次一般失信的;

  (2)累计产生两次严重失信的;

  (3)累计产生一次严重失信、两次一般失信的。

  第十五条 在市场主体信用周期内,市场主体被列入守信“红名单”后,有新增良好信用负面清单情形及失信行为的,各分局应及时撤销其守信“红名单”。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各分局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向涉及不良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发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信用通知单》(详见附件1),告知不良信用的事项和认定原因以及其陈述及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收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信用通知单》后,认为所载明的不良信用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各分局应在申辩申请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发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书》(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各分局在收到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异议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同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分局审核认为无需更正的,即向市场主体发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书》。

  2.分局审核认为需要更正的,即上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在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拟不予认定的,各分局应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五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市场主体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分局无权自行做出不予认定决定。

  第二十条 各分局应按照市信用办及我局信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五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守信“红名单”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各分局在开展各类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工作过程中,可为其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许可等服务措施。在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双随机”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优化减化检查频率和检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各分局应在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双随机”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中,对该市场主体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提高检查频次;谨慎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服务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各分局应在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双随机”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中,对其实施的建设项目每件必查,并不予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服务措施,同时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应负责为信用认定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定期对信用认定流程进行管理维护;与市信用办建立数据推送接口,将各分局做出的守信“红名单”、“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信用认定结果第一时间推送至信用厦门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管和共用。

  第二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各分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及时将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列入失信名单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对情形严重的给予问责。各分局的信用认定情况将被纳入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工作规程发布后,《厦门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范〔2019〕3号)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信用认定程序及适用范围的通知》(厦资源规划综〔2020〕10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