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社局 时间:2021-09-16 08:06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现重新修订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国(境)外先进技术、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扶持留学人员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经费资助包含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项目配套资助和交流活动资助三类。

  第三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项目配套资助和交流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发放、跟踪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助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助范围与标准

  资助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启动从国(境)外带来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档:

  (一)重点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资助金额15万元;

  (二)优秀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有较好市场潜力及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资助金额10万元;

  (三)启动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科研项目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资助金额5万元。

  第五条 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国(境)外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三)申请人近三年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且在职在岗;

  (四)申请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五)项目未获得我市科技项目资助或其它留学人员专项资助。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表》;

  (二)引进时组织、人社、教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人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每年6月发布申报通知,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拟资助名单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核定: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后确定入选,资助经费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第三章 项目配套资助

  第八条 项目配套资助范围与标准

  对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原则上按1:1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请人或者项目获得市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资助。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表》;

  (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三)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文件。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每年6月发布申报通知,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实地考核: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实地考核,提出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拟资助名单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核定: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选,资助经费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 交流活动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流活动是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邀请留学人员来厦开展的交流活动,活动可以论坛讲座、项目路演、创新创业环境考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二条 受邀人员为拟来厦创业工作或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的留学人员,原则上应留学获得国(境)外博士学位,或获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三)携带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高新技术项目,拟来厦创业或项目合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引才引智活动,对我市企业或经费自给、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举办交流活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及申请办法如下:

  (一)资助标准

  按每邀请一位留学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补贴举办单位实际支出交通、食宿、会场租金等费用。

  同一单位每年获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与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补助、会展业境外会议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二)申请程序

  1.申报:活动完成30天内,申请单位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2.审核: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下旬集中审核一次。

  3.核定:审核通过后确定资助名单及金额,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

  1.《厦门市留学人员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

  2.受邀留学人员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签到表、活动照片;

  3.活动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支出票据。

  第十四条 我市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举办的交流活动,活动经费从举办单位现有经费安排支出,按本单位经费审批流程报销,开支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来厦交通费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销,标准为:来自亚洲以外国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来自亚洲国家及台港澳地区最高不超过2000元,来自我国境内其它城市最高不超过1000元,入境超过3个月的按来自国内标准报销。

  在厦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车辆接送,保障留学人员在厦出行便利。

  (二)住宿费。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三)餐费。餐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讲课费。邀请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讲座、技术指导的,可参照《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支出讲课费。

  (五)其它。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单位内部会议室举行,确需租用场地的,应安排在市接待定点宾馆、酒店,争取优惠价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助和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应用于购置研发、生产用仪器、设备、原辅材料或中试、测试、鉴定费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支出(装修、人员工资福利除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交流活动资助不重复资助邀请同一留学人员。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资助和项目配套资助的受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受资助满一年后须向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与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第十九条 获科研项目资助后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按时完成任务目标且用人单位近五年内无第二十条违规行为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未按时完成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收回原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违规骗取资助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厦门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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