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25〕1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省住建厅决定对《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第四季度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评价。《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同时废止。
二、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行登记的人员信息、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2025年10月1日前对本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登记的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行登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进行核对。若存在问题逾期未自行纠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5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开发福建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信用评价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文书,报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一经发现未按时申报的,由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应当明确异议处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异议提出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的,处理意见应当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变更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并备注变更理由,上传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效后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人员在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