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2024-03-11 15:12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评价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包括个人信息评价、专业能力评价和履职情况评价。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行为进行评价,财政监管部门同时根据受理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对专家进行追加评价,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不良行为等诚信情况进行记录。

  (一)个人信息评价

  个人信息评价是政府采购专家对备案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履历、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条件等与政府采购评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评判。

  (二)专业能力评价

  专业能力评价主要通过专家普法测试进行,由财政监管部门在每年6月份统一组织,区分专家年龄段设置考题,期间,每人3次测试机会,取最好成绩作为当年度个人成绩。

  专家年龄只考虑出生年度,计算方式为:当年度-专家出生年度。

  (三)履职情况评价

  履职情况是指政府采购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专家本人不同意出席评审应答次数、是否擅自将个人账号等信息透露他人、是否准时到达评审现场等情形,同时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系统按照评价指标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表。

  系统将通过跟踪记录专家的执业行为,形成专家执业行为数据库,进行量化管理,对政府采购专家选聘、解聘、扩招等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对3个月内未被系统抽取到的专家进行记录,建议其调整评审品目或评审区域。

  二、评价规则

  (一)专家个人信息评价为不真实的,予以解聘;专家个人信息评价为不完整的,由系统发出补充完善的通知,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个人履历、回避单位及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仍不完整的,予以暂停。

  (二)专家当年度内未参加普法测试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直至其参加普法测试。参加普法测试但测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80分),限制其被抽取次数为期6个月。在参加普法测试中存在作弊、替考、代考情形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12个月。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审场所并签到的,由系统通过短信通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当日不会再接到评审邀请。每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迟到2次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1个月;累计迟到3次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超过3次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12个月。

  (四)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日内分别对专家进行评价(评审活动结束的次日开放评价权限,未提交评价结果的项目无法进入下一流程),评价指标分为A类和B类共计21项,评价结果由系统按下列规则自动记录为“好”、“中”和“差”。

  1.A类指标有一项指标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评价为“是”的,则判定专家在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差】。

  2.A、B类评价指标均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为“否”的,则判定专家在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好】。

  3.其他情况评价等级为【中】;

  三、评价结果运用

  (一)系统对库内的每个专家建立行为数据跟踪记录,对被抽取到10次以上但出席率不足20%的专家进行标记,并限制其被抽取次数,为期3个月。

  (二)一个季度内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1次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该季度总评价为【差】,下一季度将限制其被抽取次数(每10日只能参与1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三)一个季度内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2次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即刻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

  (四)一个季度内专家至少每月参与2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且所有项目评价结果等级均为【好】的,该季度总评价为【好】。

  (五)未达到【好】的标准,同时无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项目的,该季度总评价为【中】,下一季度其抽取概率为平均概率。

  (六)连续2个季度总评价为【差】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2个季度总评价为【差】的专家,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

  (七)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季度总评价为【好】且无季度总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专家,将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专用语音和短信予以表扬鼓励,并视情在参加专家普法测试中享受加分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