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来源:厦门港口管理局 时间:2021-11-01 12:09

闽交运〔2021〕1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港航中心:

  为推进我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现提出我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分工及奖惩措施,强化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运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贯彻落实《信用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沿海各港口中心(局)要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港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规定,通过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系统或省级水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开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奖惩措施。

  二、认真开展信用信息归集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谁产生、谁录入”原则,通过信息化系统归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一)完善信用基本信息。各级各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通过水路运政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平台等不断完善港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并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收集良好行为信息。各级各单位要加强与港航企业及行业协会沟通联系,依法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并及时登录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经交通运输部和省厅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系统。

  (三)录入失信行为信息。各级各单位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通过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归集行政执法结果,并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在行业管理中产生的通报批评、弄虚作假、违反承诺等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可在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三、依法实施信用奖惩措施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应根据《信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一)实施守信激励。各级各单位要鼓励港航企业诚信经营,对连续三年内未出现失信行为且具有良好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可对其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为其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二)实施失信惩戒。各级各单位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一年内存在五次以上失信行为信息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可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不得参加各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各级各单位除采取以上失信惩戒措施外,还要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并向海事、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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