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噪声有法可依!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来源: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安区城管局 时间:2024-05-29 15:44

  建筑工地的嘈杂声,商家经营的喇叭声,食客们席间嬉戏的划拳声,可谓是“声声入耳”“响彻心扉”,许多人都有被各种噪声困扰的经历,噪声被称为“看不见的污染”,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什么是噪声?

  我们的人间烟火中充斥着各种声音,阔步高谈、余音绕梁、林籁泉韵,皆让我们身心舒畅,但其中有一类令人生理或心理不适、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我们称之为噪声。

  按照我国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分贝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分为0-4五个档次,且根据不同的区域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0: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1: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工业区;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

  昼间: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22:00至次日晨6:00之间的时段。

  现代噪声的主要分类:交通噪声指各种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妨害人们正常生活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搅拌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运转时发出的声音;社会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娱乐场所的嘈杂声、商家叫卖的促销声,还有家用电器的巨大噪声和装修声等;工业噪声指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

  噪声是“慢性毒药”有极大的危害。噪声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各种活动,比如影响睡眠和休息,妨碍交流,容易出现烦躁易怒情绪、干扰工作,使听力受到损害,影响视觉系统,出现视力下降的情况,甚至引发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等方面的疾病。因此也有人将噪声称为“慢性毒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施工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段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需要行政协助的,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噪声排放者应当提前三日将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减振降噪措施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中、高考前十五日内和考试期间,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活动。在考试期间考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按照居住区、文教区I类噪声、振动排放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 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的,由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会被列为失信行为治理对象。为了你我共同的居住环境,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活动 拒绝噪声,让我们的双耳尽情享受生活中蝉鸣雪落、月下箫笛的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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