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称”勿扰,一文带你了解VGM!
来源:厦门海事局 时间:2022-10-09 10:20

  近日,厦门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海天码头随机抽取了国际航行船舶“MERKUR XXX”轮拟承载出口的9个集装箱VGM数据进行验证。数据验证采取整体称重方式,发现所抽取集装箱实际毛重量与托运人提交的VGM数据存在误差且超出允许范围。针对该不诚信行为,执法人员现场督促托运人完成整改,并启动行政调查。

  一、何为VGM

  VGM 是 Verified Gross Mass(核实的集装箱总重)的缩写。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自2016年7月1 日起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实施集装箱重量查核(VGM),规定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或码头提供每个集装箱总重量,否则不允许装船。当前通用的VGM验证方法主要有整体称重法和累加计算法。整体称重法采用经过检定合格后的衡器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累加计算法采用经过装箱所在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内所有包装和货物的重量进行称重,与集装箱内的底盘、衬垫、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装箱本身重量进行累加,计算出载货集装箱的整体重量。

  二、VGM未准确申报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影响船舶航行安全,载货集装箱的超重和重量误差会改变船舶的稳性和强度,轻则货物落水,重则整船覆没。

  威胁码头安全生产,超重的载货集装箱不仅会使自己本身和货物损毁,损坏港作车辆,甚至导致堆场门倒塌。

  可构成对承运人的违约,承运人有权依据双方订立运输合同时的约定和提单条款的规定,向货方收取违约金。

  耽误正常船期,在托运人未将该违规行为纠正完毕之前,其货物不允许出运,在眼下“船排队、货压港”的紧张形势下,这将给托运人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关于VGM的规定

  (一)国际公约

  201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同意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中增加对托运人强制验证集装箱重量的要求。该规定于2016年7月1日在全球范围内生效实施。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VGM申报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否则,货物不会被装运。

  (二)国内法规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增加了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的规定,明确对不按规定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 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四、如何防止因VGM重量申报误差造成船期延误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在选择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方法要注意各自的特点,使用整体称重法时,要用经过检定合格的衡器;在使用累加计算法时,要避免漏计、错计,尤其不要漏计集装箱自重,对部分货物重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核。

  托运人要提升诚信和责任意识,承担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的责任和义务,如实告知货物代理人或承运人货物基本情况,尽量减少误差带来的船舶安全隐患。

  船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明确托运人应提供在误差范围以内的经核实的重量,并订立核实重量的确定程序、标准以及提交时限,督促托运人及早申报VGM,做到早申报、早发现、早预警、早解决,避免造成船期延误,确保船舶运输安全高效。

  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与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按照托运人—承运人—码头的流程得到有效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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