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对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出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报告失实和虚假认定情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
1.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2.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3.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
二、严格过程管理
4.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
5.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
6.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7.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
8.强化安全评价行业自律。
三、严格责任落实
9.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0.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
11.落实项目审查和许可部门把关责任。
四、严格违法查处
12.从严处罚违法行为。
13.完善查处衔接机制。
14.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五、加强组织实施
15.完善制度保障。
16.加强政策引导。
17.提高监管效能。
18.实施典型引路。
六、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1.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中,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2.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
3.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4.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5.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6.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7.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8.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
9.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调查清楚的;
10.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
七、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
1.故意伪造的;
2.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3.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4.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5.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6.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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