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坚决贯彻落实区空气质量调度会精神,大抓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强化日常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着力提升辖区工地扬尘防治水平,但近期仍有部分工地存在施工前置措施不到位,施工过程降尘不到位,覆盖防尘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现对以下两起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一
项目名称:东山变进出线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期(施工)项目
建设单位:厦门市政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福建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督查通报:厦翔环委办﹝2024﹞1号
主要问题:场内部分区域黄土裸露、道路积尘严重等问题。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香山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罚〔2024〕44号,罚款33000元。
典型案例二
项目名称: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工程
建设单位: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督查通报:厦翔环委办﹝2024﹞2号
主要问题:场内部分区域黄土裸露,易产生粉尘施工作业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等问题。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凤翔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罚〔2024〕111号,罚款13000元。
小城说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染。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温馨提醒!
美好的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参与,翔安城管和执法局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紧盯扬尘源头,做好扬尘治理工作,让我们一起守护高颜值的“厦门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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