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城市管理局持续深化“点题整治”工作部署,大抓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开展巡查监管,从严查处“粉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力促进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但近期仍有部分工地存在施工前置措施不到位,施工过程降尘不到位,覆盖防尘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现对以下两起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一
项目名称:厦门安诺辐照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厦门安诺辐照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在场地内存放建筑土方未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管局马巷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立字〔2024〕121号,罚款金额11000元。
典型案例二
项目名称:厦门市翔安粮库三期工程
建设单位: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融峡(厦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厦门市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在场地内存在部分黄土裸露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降尘措施。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管局内厝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立字〔2024〕77号,罚款金额11000元。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染。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温馨提醒!
美好的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参与,翔安城管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紧盯扬尘源头,做好扬尘治理工作,让我们一起守护高颜值的“厦门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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