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属于每一位市民,创建文明典范城市需要我们的共同参与。为深入推动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集美城管从日常入手,从细节突破,抓住治理末梢,下好绣花功夫,将集中曝光一些不文明行为,共同为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活动贡献智慧和力量。
典型案例一:
不文明时间、地点:5月5日,灌口镇景湖南路18-103号
责任单位或个人:朱某
违法问题:当事人于景湖南路18-103号经营大阳牌三轮车店铺,长期占用人行道及盲道停放车辆
执法(处罚)情况: 灌口中队执法人员多次告知当事人不得占用人行道及盲道经营,并发放宣传单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但当事人始终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整改。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于5月5日暂扣其2辆电动自行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处以罚款80元。
典型案例二:
不文明时间、地点:5月11日,旺角新天地、天马路发现违规停放的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
责任单位或个人:美团
违法问题:未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执法(处罚)情况:北站中队执法人员对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进行规整,共规整共享单车20余辆,暂扣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2辆。
典型案例三:
不文明时间、地点:4月29日下午,集美大学门口
责任单位或个人:郭某、蔡某、魏某
违法问题: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入停车框
执法(处罚)情况:集美中队执法人员现场对未按规定停入停车框的3辆非机动车进行暂扣,并开具《物品登记保存单》,目前,已对3辆车的车主各处50元罚款,共计罚款150元。
典型案例四:
不文明时间、地点: 5月10日 侨英街道乐安西里218-101号
责任单位或个人:集美区万福城电动车店
违法问题: 集美区万福城电动车店(店名:哈啰电动车)店主在店面门口违反《厦门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法摆放电动车及各类维修工具进行跨店经营。
执法(处罚)情况:侨英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店主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中队将依法予以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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