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时间:2024-12-05 15:42

  一、背景依据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市建设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相关制度,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完善我市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其履职行为,提升其服务质量,发挥其对建设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质量提升,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制定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信用评价概念及职责分工

  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办法》明确查验服务机构的定义范围,详见《办法》第三条。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本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制定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审验中心具体实施。详见《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

  (二)关于信用评价内容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价指标(含正向和负向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二)评价数据来源、数据分类;(三)评价模型运算、实施技术;(四)行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五)评价结果公开、共享方式;(六)救济方式;(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办法》明确查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由实力要素、服务成果要素、信用监管行为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等四部分组成,查验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采取扣分方式,详见《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三)关于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录入、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价指标(含正向和负向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二)评价数据来源、数据分类;(三)评价模型运算、实施技术;(四)行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五)评价结果公开、共享方式;(六)救济方式;(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不少于1次”,以及第十三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采用评价等级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社会信用主体对自身的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办法》明确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每季度开展一次信用评价工作;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将相关信息主动录入评价系统;市住建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在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确定后发布;对结果由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市审验中心提出,市审验中心按规定处理。详见《办法》第十二至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信用评价等级划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办法》明确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详见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信用结果运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第三大点“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中第(七)小点“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信用主体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并按下列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一)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五)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明确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差异化监管,详见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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