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支撑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在延续往年惠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提升环评审批效率。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完成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深化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对于完成区域评估片区内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无需另行报批环评手续。(责任单位:环评处、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二、优化项目服务质量。持续深化“一个窗口对外”机制,建立完善全市重点项目“三本台账”并动态更新。继续实施重点项目专班服务,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有力有效服务高质量投资项目顺利落地。推动《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实施,推进环评、排污权与排污许可“三证合一”,夯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责任单位:环评处、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三、助力重大片区开发。在翔安南部片区启动区,推动“区域环评+定制化清单”管理,探索开展产城融合发展模式下的区域评估“一本制”,通过片区定制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等方式,实现80%以上类型行业建设项目豁免环评。(责任单位:环评处、翔安生态环境局)
四、依法做好禁止时段施工审批(证明)。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时段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申请,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用时,申请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当日办结。(责任单位:大气与应急处)
五、指导海洋工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报批。指导推进厦门周边海域倾倒区容量评估论证工作,指导帮扶海洋倾废单位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争取上级审批单位指导支持,保障重点项目倾废需求。(责任单位:海洋处)
六、高效配置排污权指标。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储备排污权以优惠价格快速保障全市建设项目需求。对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储备排污权继续按2022年优惠出让价格的80%优先保障;对其他建设项目按2022年优惠出让价格、采用挂牌出让方式快速保障。(责任单位:监测站)
七、强化重金属要素保障。统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和指标调剂,实施“等量置换”或“减量替换”,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总量控制要求,为重点项目谋划重金属指标来源条件,为企业准入做好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土壤固废处,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八、优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流程。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用地规划和审批的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深化土壤污染状况先行调查试点工作;修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相关技术文件,加强对第三方调查单位帮扶指导和监管。(责任单位:土壤固废处,各驻区生态环境局,环科院)
九、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产业化。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大项目谋划力度,推进片区综合治理与产业开发融合发展,精准谋划一批高质量项目并争取进入省库、国家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责任单位:综合处、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十、强化政策资金支持。优化专项资金补助流程、限额和范围,加快补助资金审核进度和资金兑现。指导企业准确快速申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符合中央、省级入库项目运用条件的给予“三优先”,即优先安排专项资金、优先协调金融支持、优先予以要素保障。增设“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综合处、大气与应急处、水与生态处、土壤固废处)
十一、加强绿色金融保障。充分衔接绿色信贷等政策制度,推动增加绿色贷款额度,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和碳普惠行动,推动生态环境权益等无形资产转化为真金白银。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额差异化定价,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工作落地落实。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综合处、法规处)
十二、规范第三方市场服务。严厉打击和遏制监测数据造假、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净化服务机构市场环境,以健康、良性、有序生态环保服务市场助力企业绿色发展。(责任单位:综合处、环评处、执法支队、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十三、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通过海峡环境科技成果对接会、生态环境海峡科技成果转化综合展示大厅等活动、平台,汇聚环保领域高层次和应用型人才,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提升工程技术的解决能力,以科创转化推动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落地,带动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综合处)
十四、推进减污降碳助力产业绿色转型。组织专家深入帮扶指导,鼓励、引导不同行业企业参与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点征集申报,积极主动对标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加快绿色化改造,助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健全完善示范点管理制度,将减污降碳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对纳入示范点的单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综合处)
十五、强化安全隐患防范。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指导企业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指导危废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大气与应急处、土壤固废处)
十六、推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涉企检查。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不得擅自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建立健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执法+服务”,对企业需求主动开展“体检式”全面帮扶。(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十七、推行柔性执法监管。优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依法实施不予、减轻和从轻处罚、免予强制等清单化管理,引导企业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针对确有经济困难且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企业,依法予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支队、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十八、指导企业信用修复。做好企业信用修复服务,对存在信用修复需求的企业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增加企业信用修复权益告知环节。(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支队、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本措施实施期间,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厦环综〔2024〕1号作废。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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