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类)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7-06 17:56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执法、排污监管、环境治理决策的核心技术支撑,数据真实准确是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的关键。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污染源运维、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作为环境治理重要技术力量,一旦存在数据造假、违规采样等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纵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严重削弱生态环境执法公信力。为持续保持严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高压态势,压实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全行业从业行为,我局将分批曝光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运维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这三类机构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震慑,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现公布第一批5起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厦门某检测公司批量伪造监测数据涉嫌刑事犯罪案

  【案件简介】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厦门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厂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检测公司开展突击检查,逐一核对、查验检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经查,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检测公司存在修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谱图、缩短采样时长、篡改采样原始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情形,共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核实涉案金额53万余元,经研究判断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条件。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须严守执业底线,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既扰乱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秩序,也让排污企业环境管控失去数据依据,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数据造假不仅受行政处罚,还可能触及刑事立案标准,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厦门某检测科技公司无实际采样、编造采样记录造假案

  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厦门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检测报告所附原始记录中载明的废气采样小条存在要素不全或缺失等问题,且该检测公司未能提供对应仪器设备电子采样记录。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到该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查询对应采样仪器设备的原始电子采样记录,发现4份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和苯乙烯等污染物因子的原始电子采样记录均未能在采样仪器设备中查询到,进一步询问现场采样人员,承认上述报告中载明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和苯乙烯等污染物因子均未实际开展采样监测,原始记录中的采样小条是利用电脑随意编造数据后生成打印的,样品也是通过空抽和抹尘处理后上交实验室。其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查处情况】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8万元,处罚款5.2万元,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件启示】我省严厉打击检测数据造假行为,检测数据造假不仅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假企业还会被限制承接政府检测项目,相关责任人从业资格受限。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要恪守行业准则,如实开展采样、检测工作,建立实质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提升员工职业素养。

  案例三:厦门某检测技术公司篡改仪器时间、无组织废气未采样造假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检测报告问题线索,溯源到厦门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3份建设项目验收检测报告涉及的非甲烷总烃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实验室分析人员为满足规范要求,通过变更电脑系统时间,人为改变仪器分析时间。另外其中2份检测报告中涉及的无组织颗粒物,采样人员未开展实际采样,通过伪造样品上交实验室进行分析。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情形,属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处罚款5.1875万元,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件启示】环境监测数据是环评验收、环保监管的重要依据,弄虚作假会直接导致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失真,埋下环境污染管控隐患。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托线索溯源严查违法行为,以严厉惩戒倒逼检测行业依法依规执业,保障环境监测数据客观可信。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程,从采样到实验室分析环节均严格依照规范,严守数据真实底线。

  案例四:厦门某检测技术公司缩减采样时长、虚报采样频次造假案

  【案情简介】执法人员调阅某企业废气排放口监控视频发现,企业委托厦门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时,现场采样人员的采样时长和采样频次均不满足规范要求。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溯源到该检测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检测公司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表中载明的采样时长和频次,均与企业视频监控时间不一致。某企业废气排放口视频监控显示,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对企业DA002排放口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实际采样为1个频次约12分钟,DA003排放口的硫酸雾实际采样为1个频次约20分钟,DA004排放口的氰化氢实际采样为1个频次约7分钟。但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表中载明DA002排放口的颗粒物为3个频次,每个频次30分钟;DA002排放口的甲苯(二甲苯)、DA003排放口的硫酸雾、DA004排放口的氰化氢均为3个频次,每个频次20分钟。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查处情况】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99万元,处罚款5.125万元,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件启示】自行监测数据是企业排污管控、生态环境监管的关键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意缩减采样时长、虚报采样频次,伪造监测数据不仅造成监测结果失真,还扰乱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依托问题线索溯源倒查,用严格执法压实行业主体责任,规范生态环境检测市场秩序。

  案例五:福建某检测技术公司人员未到场采样、虚假签字造假案

  【案情简介】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到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阅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有3份检测报告涉及采样人员实际没有参与采样监测,却在原始采样记录表中签字,其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四项情形,属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处罚款5.2万元,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件启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紧盯原始台账核查,以严厉处罚倒逼检测行业依法履职,守护监测数据真实性。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压实采样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现场采样、签字确认制度,严禁未实际采样却在原始记录中签章造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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