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海关部门查处了一起走私虚开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厦门茂霖泓贸易有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涉嫌走私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并利用下游企业不需要发票的“空子”,采取“票货分离”手段,将“富余”发票虚开给其他企业,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价税合计1426.34万元。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同时对涉及厦门地区的15家下游受票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注册信息虚构不实 案头分析疑点重重
2024年9月,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外部门移送的疑点线索,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两人控制的厦门茂霖泓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票货分离虚开“富余”发票,第二稽查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进项凭证主要为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品名为“货运代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凭证则主要是货物品名为“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初步判断该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进口及内销业务。此外,检查人员注意到,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涉案人员张某或刘某。经实地勘察注册地址,发现该地址虚假,法定代表人亦承认其只是挂名法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某。
物流轨迹初露端倪 走私虚开渐现原形
公司实际注册地址虚假,其进口业务的真实性也因此存疑。为此,税务稽查部门联合海关成立专案组,对案情进行综合研判,对涉案企业的财务账册、资金往来和货物流向等展开调查,最终从物流轨迹中掌握了厦门茂霖泓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走私与虚开违法行为的线索。
检查人员发现,张某、刘某以厦门茂霖泓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报关进口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实际到港后,上述货物并未运往该公司经营场所,而是统一存放在北京市通州区以及顺义区的德邦物流仓库。经实地调查,上述进口货物仅通过货拉拉、顺丰物流两家物流公司发往北京市内及全国多地。
检查人员随即调取了2022年至今德邦物流仓库中通过货拉拉和顺丰物流的全部发货记录。记录显示,刘某所委托发货的货物均发往厦门以外地区,而厦门茂霖泓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以来对外开具的所有发票,购票方却均为厦门地区企业,这是典型的票货分离虚开“富余”发票的行为。
下游核实物流证据 资金检查一锤定音
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通过票货分离虚开“富余”发票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对2022年以来所有受票的厦门地区企业逐户开展核查。结果显示,下游受票企业多为销售电子产品的商贩,这些商贩或因网购电子产品时未取得发票,转而向张某购买发票;或为偷逃税款,主动要求张某为其虚开发票。经核查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发现下游受票企业均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向张某支付6%的开票手续费,以购买该公司因走私产生的“富余”发票。
调查发现,厦门茂霖泓贸易有限公司实为张某、刘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之一。张某负责联络下游电子产品零售商贩,刘某则通过高值低报方式走私进口电子产品,并将货物销售给这些商贩。由于零售商贩无需进项发票,张某便成立空壳公司大量积累“富余”发票,随后以6%的开票手续费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兜售,形成了涵盖低报价格走私进口、销售电子产品不开发票、票货分离虚开“富余”发票的完整违法链条。
依法严明精准打击 多方协作强化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厦门茂霖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价税合计1426.34万元,对该公司作出处以50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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