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厂区内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记得签订回收协议书,却忘了另一份同样重要的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近日,厦门两家企业因为没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被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接连查处企业及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放
今年4月、9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在日常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和酒店各一家)与同一家环保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有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协议,涉及隔油池清理作业,但均未在该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亦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立案调查,这两家公司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两家公司均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2000元至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就没有形成对安全生产的管控和约束,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借此案例提醒:安全生产无小事,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事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关系着隐患排查治理的推进,一点都疏忽不得。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界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降低安全管理风险。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方面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出租关系或发包关系下安全生产相关义务和责任规定,确定出租方或发包方法定监督管理义务的范畴,合理划分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再结合具体的项目、涉及的相关方、场地范围等,将权利义务落实到特定的场景,做到职责明确、界定清晰、各司其职。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下载: